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彰检公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94********,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住辽宁省彰武县**镇“xxxx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高某、韩某某、张某某均系朋友关系。2020年2月25日、高某、韩某、贾某某、张某某四人在彰武县xxxxxx村xxxxx号xxx家西屋内一起吃饭饮酒。大约22时5分至15分许,王某某在别处酒后也来到xxx处继续参与饮酒。期间王某某由于饮酒过量、耍酒疯、寻求刺激,无故将高某的黑蓝色“OPPO”A9(内存128G)手机摔在屋地上摔坏,之后王某某不听他人劝阻又将韩某的黑色“苹果”XR(内存128G)手机两次摔在屋地上摔坏。2020年3月3日,经彰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损坏“OPPO”A9手机损失价值为224.25元,被损坏苹果XR手机损失价值3135.00元,共损失价值3359.00元。
本院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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