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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某某)_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开远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开远市人民医院因心源性猝死。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9时许,李某某(另案处理)打电话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叫王某某帮其代买500元的毒品,并承诺给分一小部分毒品给王某某吸食,之后通过微信转账530元给王某某,其中30元是给王某某的油钱,王某某从**处购买了500元的毒品之后,分了一小部分毒品用透明塑料袋包着,剩下的用蓝色塑料袋包着。当日11时许,王某某在开远市**路**搬迁房附近**门口人行道上将为李某某购买的毒品交给李某某的过程中被公安查获。民警当场从王某某左裤包内搜出一包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海洛因可疑物、从王某某右裤包内搜出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海洛因可疑物。

经称量,上述白色海洛因可疑物净重:1.05克;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两包白色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且王某某已经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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