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二部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6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方城县杨集乡**庄**宾馆(户籍所在地方城县二郎庙**村**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完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河南省平顶山**盐业有限公司未委托其销售和配送食盐,其以河南省平顶山**盐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方城县**乡杨某某销售食盐0.5吨、向方城县**街道**市场**店乔**销售食盐0.6吨。
2018年1月1日,平顶山**盐业有限公司与王某甲(王某某之子)签订劳务合同,并任命王某甲为河南省**盐业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南阳市区域经理负责方城县销售工作,王某某为配送员,河南省平顶山**盐业有限公司销售部2018年2月6日向王某甲配送食盐30.8吨,存放在方城县**乡高速路口**停车场院内租赁的仓库内。当月开始王某某以河南省平顶山**盐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向王**销售食盐2吨、向**购物广场销售食盐2吨、向**副食批发店销售食盐1吨、向**超市销售食盐1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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