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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某某)_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驻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住河南省确山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于2020年4月2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7日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确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黄晓沛,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20日至4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到石某某家与石某某发生口角,随后两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某使用石某某家的铁锤击打石某某头部,致石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石某某系被钝器打伤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重度营养不良及冠心病可考虑为其辅助死因。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于2020年4月2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日被释放;2020年5月7日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确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因病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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