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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某甲合同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泉州市丰泽区**社区**路**号,住泉州市丰泽区**社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补充侦查2次(自2020年1月3日至1月21日、3月6日至4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2月23日至3月8日、5月2日至5月1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从事建材生意,后于2018年10月间停止经营。2019年1月11日,被害人王某乙因装修房子需要,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联系,欲向王某甲购买并安装铝合金门窗。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向被害人王某乙隐瞒其没有经营建材生意的事实,与王某乙到其所要装修的房子进行测量后,于当日下午,带王某乙到本区城东街道浔江路**号泉州丰泽浔美工业区的**门窗厂(以下简称**门窗厂)看样品。尔后在该厂办公室,以收款单位为**门窗、供方为其本人,与王某乙签订订货合同,并收取王某乙支付的定金人民币6000元。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收取该款后用于个人消费。此后至同年4月初,被害人王某乙多次向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催促交货,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均借口推脱,后不与王某乙联系。同年4月19日,被害人王某乙发现被骗后即报警。同日,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次日,该局对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传唤未果,后于同年5月10日对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刑事拘留上网追逃。同年5月18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本市洛江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家属代其退还被害人王某乙上述赃款,被害人王某乙对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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