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彰检公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彰武县****有限公司企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彰武县,现住彰武县**乡**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0月3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8日、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31日、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王某某(已起诉)作为彰武**硅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带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王某乙(不起诉)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辽宁省彰武县***镇新房子村**组彰武县**硅砂有限公司厂区内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硅砂并销售所开采的硅砂至辽宁、山东、江苏等地。经辽宁省有色勘察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勘测,2017年10月至2019年7月30日彰武县**采区无证非法开采量为38989吨。按照彰武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硅砂原矿价格咨询”的回复,在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的价格浮动为2.5元/吨至3.5元/吨,以最低2.5元/吨计算,生产硅砂价值为人民币97472.5元。
本院认为,王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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