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2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乡厅**村**号,住武夷山市**路**号。曾因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6月6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
2020年2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张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武夷山市**发电站附近的茶山上偷鸡,二人到被害人郑某某位于半山腰的鸡舍,由张某某望风、照明,王某某到鸡舍内偷鸡,二人共计盗得30只鸡带回家中,后被盗的鸡被二人全部吃掉。经武夷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鸡的价格共计4235元人民币(下同)。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张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武夷山市**发电站附近的茶山上偷鸡,二人到被害人郑某某位于半山腰的鸡舍,由张某某望风、照明,王某某到鸡舍内偷鸡,二人共计盗得25只鸡带回家中,后被盗的鸡被二人全部吃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本院提交了郑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该谅解书载明:郑某某被盗鸡25只,共约75斤,因疫情期间市场活禽交易价格较低,每斤约13元,折合975元进行赔偿。郑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制作的笔录中明确,案发时因新冠疫情影响鸡的价格与被不起诉人向其赔偿的价格一致,同时认可谅解书中载明的被盗鸡的数量及重量。经本院审查核实,案发时属新冠疫情期间,活禽价格较低,与郑某某所述情况一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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