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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正举)(公开版)_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4196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崇信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崇信县幸福家园*号楼****,无前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崇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弘炳,甘肃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崇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担任崇信县天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授意他人接受由崇信县星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甘肃昌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9份,税额共计122680.84元,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崇信县税务局申报认证抵扣税款。

本院认为,王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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