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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殿文)(公开版)_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乾检刑检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19194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镇,住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乾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乾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以乾检刑检刑诉〔2018〕185号起诉书对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非法经营一案提起公诉的,因证据发生变化,于2019年8月21日决定撤回起诉。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裁定准许本院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自2005年1月6日起停办了农药经营许可。2017年5月至8月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到乾安县,未向工商管理机关登记,在才字乡在字村合伙经营农药和叶面肥,共经营金额人民币491198元,获利人民币25179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农药、化肥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

本院认为,虽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规定了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和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吉林省农药管理机关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已于2005年1月6日明令停办了农药经营许可登记,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的规定,王某甲经营农药时,尚未达到应当办理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最后期限,故王某甲的上述行为,不属刑事违法,系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农药等应予依法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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