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9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案发前在永济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打工,户籍所在地:闻喜县**镇**村**号。2018年8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林某,山西君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永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因部分事实不清,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1日,位于永济市城东的“运城**铝业有限公司”发生爆炸,给周边村民的房屋、门窗等造成破坏。2018年6、7月份的一天,因云海铝业一直未支付赔偿款,邓某某(另案处理)为了及早拿到云海铝业爆炸对新街村“万和苑小区”造成损失的赔偿款,向云海铝业有限公**铝业有限公司**赵某(另案处理)行贿10万元。案发后,赵某将10万元赃款退交给永济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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