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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永强)(公开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都区院公诉刑不诉〔201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21113221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乡**村**社,2014年10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在武都区东江镇上郭家村李某某出租屋楼梯口,盗得李某某堆放在该处的废铁140公斤,后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东江小学旁边收废品的卯某某,当晚三人又窜至东江镇胡家坪村王某丁家院内,盗得王某戊停放在该处一辆红色建设牌两轮摩托车,案发后,该车已返还失主;经鉴定:该车价格为2860元。

2014年12月17日12时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在审查起诉阶段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都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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