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11992********,汉族,初中肄业,河南*****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县,住阳谷县***镇**店*村322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趁河南*****有限公司其他职工午睡之机,利用本人在公司养猪场工作、保管公司侧门钥匙,可以随时出入养猪场的职务便利,用本人保管的公司侧门钥匙打开公司侧门,将猪舍内七头猪崽用小推车推至公司门外盗走。经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七头小猪仔价值为630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职务侵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乐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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