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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流)(公开版)_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二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汉族, 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登记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底张街道办**村***号,系该村*组村民小组长,现家住咸阳市秦都区秦宝二路**局家属院*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2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空港新城公安分局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3月27日再次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经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批(2016)237号>文件批复,被告人王某所在的底张街道**村被依法征收为国有。2017年7月,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拆迁指挥部进驻**村。为了使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相关部门发布告示,确定**村拆迁奖励期。直到第二奖励期的最后一天即2017年12月13日,王某所在的**村四组尚有216号(系宁甲某、宁庚某、宁某琴三兄妹共有)一户因未与拆迁指挥部达成协议,没有完成拆迁。当晚,被告人王某为了使四组全部完成拆迁,每户得到五千元的奖励,请张某帮忙联系了挖掘机司机何某某,何某某驾驶挖掘机将**村***号的房屋拆除。之后 ,王某付给张某800元现金作为报酬。经**公估有限公司鉴定,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价值558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王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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