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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辉)(公开版)_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77********,汉族,高中学历,住沈阳市皇姑区**街**号**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于2018年11月2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当日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8年3月至11月期间在清原满族自治县易和商城成立艾驰健身会馆,同1004名居民签订入会协议书,会员费共计人民币1,508,632.00元。2019年8月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陈某某签订转让协议,将艾驰健身俱乐部转让陈某某经营,会员继续享受会员待遇。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刘某某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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