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金庆)(公开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10月1日,公民身份号码4106221979********,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鹤壁市**县**镇**街**路**巷**号**单元**号,住广东省中山市**镇**村**路**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4月4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5月5至6月5日,自2019年7月19日至8月1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4月21日至5月5日,2019年7月6日至7月20日,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4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中山市**有限公司法人王某某、实际经营者牛**经杨**介绍接受东平***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1142479元,税款166001.21元,以上税款均已抵扣。王某某到案后代表中山市****公司将税款166001.21元全部退出。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30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