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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长凤)(公开版)_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17〕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号。被不起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怀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怀远县公安局于2017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怀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怀远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5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怀远县常坟镇周易村与邻居程某某因宅基地纠纷发生争吵,后双方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王某某用树棍殴打程某某腰部。后经怀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程某某L2、L3横突骨折腰部损伤程度为轻度二级。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被害人程某某2016年6月26日至7月1日的影像学资料显示其腰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为陈旧性,上述损伤与本次外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不宜据此评定损伤程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但受害人的伤情系陈旧伤,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殴打受害人的时间存在矛盾,受害人伤情与被不起诉人伤害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远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蚌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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