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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田如艳)(公开版)_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高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6********,小学肄业,临沂市兰山区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村**号。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临沂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被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恩玲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7年至2018年1月,姚某某、岳某某、刘某某、田某某四人,在临沂高新区**镇**村租房经营“老妈乐”店,以向老年村民发放传单、讲课宣传,先让老年人进店免费治疗,免费体检,后给老年村民发放“老妈乐”公司产品黄精酒、床上用品、足疗按摩器等骗取老年村民信任,并和老年村民签订《老妈乐商城会员章程》,以让村民拿返利钱和购物券为名,发展会员,吸收资金共计495810元。其中包括:临沂高新区**镇**村村民王某某28160元,苏某某夫妇104960元,李某某夫妇29440元,周汝礼、周淑君夫妇14360元,魏某某夫妇51200,顾某某10240元,周某某29440元,李某某2560元,胡某某13550元,周某某29440元,魏某某68540元,路某某10240,苏某某2560元;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西墩村村民王某某81920元;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东墩村村民陈某某1280元,武汉杰6400元;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道沟村村民刘某某3840元,张某某3840元,周某某3840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金家福在沈阳市注册成立了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并在全国各地推广设立了众多分店,采取加入老妈乐会员获取高额返利的运营模式吸收公众存款。

2017年6月,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姚某某、岳某某、刘某某经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旗下的王某某等人许可并指导,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租房成立“老妈乐”店,姚某某任店长,岳某某、刘某某、田某某为店员,后该四人通过散发传某某恩玲于同年10月底离店。经统计,自2017年6月至11月,涉案老妈乐店铺非法吸收王某某等共计20名会员存款543110元。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苏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王某某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田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对于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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