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住址庄浪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庄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9时30分许,苏某某、田某某夫妻俩抱着孙子,转至庄浪县医院对面的“农商银行”门口时,碰见亲家薛某某和其女薛某甲,因苏某某之子苏某某与薛某甲系原夫妻关系,两人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3月份离婚,苏某某便上前问候薛某某,薛某某父女借故离开了,苏某某夫妻二人抱着两个孙子至县医院侧门处,田某某对薛某甲说:“孩子这么大了,你管还是不管,把孩子抱回去,我不养活了,你们这种行为属于诈婚骗钱,我要让你们在庄浪县待不下去呢”,薛某某回骂道:“你有几个臭钱呢,还说我家娃娃骗你家钱了”。后田某某骂薛某某:“不是因为你个老杂怂,我家孩子能离婚吗,你把我一家子害死了”,在骂的过程中苏某某一只手抱着孙子另一只手抓住薛某某的衣领,薛某某用拳头击打苏某某,田某某便在薛某某的脸上乱抓,在抓的过程中将左手三根手指头伸进薛某某嘴里,该薛将田某某的左手小拇指头咬住,田某某用力挣脱时,小拇指就将薛某某下颌四颗牙齿掰掉了,因苏某某一直抓着薛的衣领不松手,薛某某在苏某某的头上打了两拳,鼻子上打了一拳,田某某将怀里的孙子放到地上,上前又在薛某某的脸上乱抓,在抓的过程中该薛在田某某的腿上踢了一脚,之后双方各自离开,薛某某在走的过程中大女儿薛某甲便打电话报了警。后薛某某到庄浪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下肢浅表擦伤;创伤性牙齿脱落;42型糖尿病;下颌牙龈裂伤;下颌牙槽骨骨折。共住院18天,花去医疗费用共计3756元。经庄浪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田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庄浪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庄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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