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68119*********,汉族,**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临江市**镇**村*社,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一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0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0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于2020年09月04日20时22分,驾驶吉FG****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通江路601桥洞下附近,被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盘查,对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田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86mg/100ml。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0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12月11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因脑疝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因田某某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