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二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登记地址:陕西省***县***镇***村***组**号,系该村村民。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陕D****号二轮摩托车,在S208省道泾阳坡头附近与被害人石某驾驶的陕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碰撞后白某驾驶摩托车逃逸,石某驾车追赶至圆通西北转运公司门口将白某拦停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白某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嫌疑,并于当日22时15分许对白某血样进行提取。后经陕西咸阳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白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25mg/100ml。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对危险驾驶案无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经鉴定白某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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