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刑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镇***居小区*号楼*单元****冶某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6月18日广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8月17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冶某与马某某经电话联系商定,冶某从马某某手中以每克600元的价格购买20—30克冰毒,马某某将冰毒送至冶某家中。同日17时许,马某某乘坐出租车来到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崖头村华龙盛居小区2号楼2单元1101室冶某家中,将3包装有冰毒的白色自封袋交给冶某,并告诉冶某总共是37克,共计22200元,让冶某把毒资转到他的支付宝。马某某离开后冶某将冰毒放在自家厨房的橱柜内。后给在酒店上班的妻子白某某打电话说马某某到家中放了30几个,并让白某某给自己转15000元钱。白某某告诉冶某自己的微信由于限额只能转5000元,并在微信上给冶某转了5000元钱,冶某嫌钱太少没有收又退回给白某某。
广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于2020年5月15日0时许,从家中抓获被告人冶某,从其家中厨房橱柜内查获用白色自封袋包装的冰毒可疑物3包;从兰州市城关区阳光大酒店门口抓获犯罪嫌疑人白某某;同日12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上西园上嘉苑楼底下抓获被告人马某某。经称量本案中查获的冰毒可疑物净重36.91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院认为,白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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