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二部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63********,回族,初中毕业,经商,住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路***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8日第二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二次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9日第三次移送审查起诉。
方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6年7月1日,白某某、白**父子以购买皮革作为贷款用途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阳分行房产抵押贷款100万,中国建设银行南阳分行将贷款100万打入长葛市兄弟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嵩领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后该100万又转入白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白某某将其中60万元借给赵学民,其余款用于生意经营和还款。
(2)、2017年6月1日,白某某、白**父子两人以房产抵押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阳分行以其经营的“方城县白阳皮革城”需要到许昌长葛市兄弟皮业有限公司购买皮革为名贷款100万,中国建设银行南阳分行将发放贷款打入长葛市兄弟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嵩领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同日黄嵩岭将该100万转入闫建春中国银行账户,闫建春分2笔转入(每笔50万)白阳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白阳将100万元用于生意往来支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为贷款办理了购销合同,贷款未按购销合同所述用途使用,但两笔贷款均提供了足额担保且已归还,其间没有“白某某将贷款60万元用于供给赵学民使用”的犯罪事实,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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