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公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辰溪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9日被辰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辰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瞿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的通告》(湘证函[2018]79号)文件,所以辰溪县长田湾乡林业站陈某乙和**乡某村瞿某甲就该文件内容在**乡某村进行宣传,因瞿某某以前收过蛇,所以陈某乙及瞿某甲就找到瞿某某和其交代通告内容,告知其不允许捕猎野生动物,但瞿某某没有在意。后到2019年3月初,瞿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乡某村“坟边上”地段的林间放置自制的两个铁笼诱捕野生蛇类,但未捕到蛇。后在今年5、6月份,瞿某某到**乡赶集时,看到集市上张贴有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才想起陈某乙及瞿某甲向其交代过不能猎捕野生动物,其遂将放置在山上的铁笼收回。
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瞿某某明知湖南全省行政区域禁止捕猎野生动物,仍然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自制的铁笼诱捕蛇类,但因其未猎捕到蛇,且将铁笼主动收回,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故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瞿某某不起诉。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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