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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石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81********,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5月27日被宁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0日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当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宁洱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0月1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为种植茶叶发展生产,于2020年初到自家宁洱县**镇**村**村民小组“**”承包地内砍伐树木。同年4月初,石某某雇请邓某某使用挖机将“**”地开挖成台地后种植了茶树。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开垦“**”承包地面积17.6亩,采伐林木树种为栎类,合活立木蓄积41.6立方米,可产经济材23.3立方米。经普洱昕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宁洱分公司进行核查,“**”地已改变林地用途。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自家承包地内砍伐林木种植茶树,未造成农地大量毁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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