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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程君实)(公开版)_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28********6412,汉族,高中文化,长子县**煤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子县**镇**村,住长子县**镇**小区**单元**室。2020年5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长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到长子县慈林镇东田良附近的长子县***物资商贸有限公司废品收购站内,向该收购站的王某某询问铁的价格时,正好看见王某某丈夫申某某用钥匙打开一个办公桌的抽屉取钱离开,后王某某到该办公室的套间卧室放孩子睡觉。程趁办公室无人之机,临时起意,拿办公桌上的钥匙打开抽屉从中盗取人民币1040元,后被王某某发现。程跑至废品收购站院内时被申某某抓获。

2020年10月23日,被害人申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行为属于盗窃,因盗窃数额不达2000元,且不属于入户盗窃。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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