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乡**路**号,住宣汉县**乡**小区,因涉嫌逃税罪,于2011年10月24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2年11月6日被宣汉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通过宣汉县**建筑公司(该公司于2001年注销)取得宣汉县**镇**街张某某六户等联建房工程的建筑权,开始动工修建,于2006年12月竣工。经宣汉县地方税务局稽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资源税,共计192571.74元,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宣汉县地方税务局于2010年12月27日、2011年4月4日两次送达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期限缴纳罚款通知书,程某某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仍未缴纳税款及罚金。案发后程某某补缴了税款。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期为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案诉讼时效为五年,本案发生于2006年12月,宣汉县公安局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侦查,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至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已经超过五年,且无证据证明在此期间程某某有逃避侦查行为。
本院认为,程某某的上述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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