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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章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9********,汉族,专科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家住余干县**镇**花园**巷,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019年7月29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8月13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在舒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舒某乙(另案处理)为逃避公安机关抓捕及侦查,购买了多部诺基亚手机,并叫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帮忙办几张手机卡,2017年12月5日章某某叫章某乙(另案处理)用章某乙的身份信息办了四张手机卡(1577994****、1577934****、1577934****、1577934****)给舒某乙使用。2018年2月2日、2月3日舒某甲与舒某乙取得联系,告诉舒某乙可以通过舒某丙会见赵某带一部手机给舒某甲。2018年2月5日,舒某乙将之前买好的一部诺基亚和一张手机号码卡1577994****用塑料膜包好交给舒某丙,舒某丙通过会见服刑人员赵某时,由赵某将手机带进监区给了舒某甲。2018年3月9日晚,余干县公安局在余干县看守所羁押舒某甲的16号监室查获三部手机,其中就有这部诺基亚手机及手机号码1577994****,但该手机号无通话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决定不起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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