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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童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乡**村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玉爱,江西敦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2020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汤某某于2015年4月2日与他人合伙成余干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该公司已于2018年4月注销),汤某某系法人代表并负责公司管理,童某某负责管理该公司财务并保管有关银行卡及进行银行转账。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汤某某为了让**建材公司获取非法利益,经陈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和联系,商量好由杭州**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在没明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先按票面价税合计金额将款项打入**建材公司账户,童某某负责从中扣除金额的4%至5%的开票费,将剩余资金回流给**公司,让**建材公司为**公司虚开钢材类增值税专用发票33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8588945.73元,税额合计人民币5606941.19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单位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童某某上述行为,系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童某某不起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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