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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纪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公开版)_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泉州市南安市********号,现住泉州市****商城**号楼**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先后在泉州市丰泽区**街**号、泉州市鲤城区**花园城租房内,以每双几十元的价格,通过在淘宝网上注册的“快乐baby小铺” 网店销售童鞋。

2013年4月1日,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根据泉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移送线索进行受案登记,同年4月8日,对纪某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2020年4月1日,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依法传唤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同年4月7日,对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取保候审。

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纪某某以每双10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adidas”、“耐克”、“法国公鸡”等品牌童鞋766双,销售价值合计55506.22元,获利8000元左右。

本院认为,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于2013年4月8日立案侦查后,未及时、客观、全面的收集、调取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也未对被不起诉人纪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在立案侦查后有逃避侦查的行为,至2020年4月1日,本案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纪某某不起诉。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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