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2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镇**村**号,案发前居住于高青县**区**楼,个体经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高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高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高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
自2016年6月至2019年10月,姜某某、李某在高青县**商城**期**街房开设“开心益足房”、“富足人生”足疗店,在千乘园小区北门开设“巴黎小镇休闲会所”,并租用兴隆花园小区、千乘园小区,组织张某、李某某、胡某某、温某某等卖淫女采取在芦湖商城站街拉客、在足疗店里及所租住的小区内、在县城内酒店宾馆、微信招嫖等方式,大肆向李某等63余名嫖客卖淫,非法获利32688元。期间,纪某某受李某和李某的指使,五次接送卖淫女李某某外出卖淫。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在姜某某、李某组织卖淫期间,纪某某按照李某和李某某的要求,共驾车五次接送卖淫女李某某外出卖淫。
本院认为,纪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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