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攸检刑不诉〔2019〕7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5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中共党员,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7月2日、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1日、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10月1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开始,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承包攸县**镇**村***、**等山场油茶低改。2017年4月份,罗某某将山场整地工程承包给吴某某,要求清理山场植被。7月份,罗某某陪同攸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在山场勾图设计时,当场交代吴某某不能随意砍伐野生香樟树。后吴某某聘请蔡某等人清理山上植被过程中,没有及时将上述罗某某的意思传达到位,且当时罗某某本人也没有在施工现场,导致采伐、毁坏野生香樟树共计6株。
经查明,罗某某已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方式为皆伐。上述被采伐、毁坏的6株香樟树的地径和胸径均较小,属于小型樟树。
本院认为,本案客观上造成6株野生香樟树被毁坏属实,但上述6株野生香樟树的地径和胸径均较小,属于小型樟树,其客观后果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主观上,罗某某在清理山场前已向山场整地承包人表达过不能随意砍伐野生香樟树的意思,已经尽到提示义务,说明罗某某本身没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故意。综上,罗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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