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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罗海福)(公开版)_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检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号,住汉中市汉台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2日江西省高安市**物流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辆牌号为赣******的重型自卸货车以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形式转让给陈某甲。2020年8月6日经**物流有限公司老板况某甲同意,陈某甲将该车以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罗某乙(另处理)。后因况某甲与罗某乙对该车商业保险购买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况某甲便安排陈某乙和况某乙将车辆找到后偷开到西乡藏匿,以逼迫罗某乙解决购买商业保险等事宜。2020年9月14日凌晨1时许,罗某乙发现其停放于汉中市汉台区宗营镇**村一废弃砖场内的牌号为赣******的东风牌自卸货车被人开走,通过车载GPS信号定位发现该货车已上十天高速正向安康方向行驶,其先后两次拨打110电话报警求助未果后,决定自己驾车(牌号为陕******)上高速追赶货车,并告诉父亲罗某甲也驾车追赶,罗某甲随即邀约了住在其家的陈某丙(另处理)一起驾车(牌号陕******)前往。根据车载GPS手机定位,罗某乙驾车行至十天高速西乡枣园湖路段时发现其货车,遂通过正常超车、前方斜停方式将行驶中的货车逼停在应急车道内,随即跟随货车一起押车的陈某乙驾驶的银灰色面包车(车牌号赣******)也停靠在货车的正后方。罗某乙将车停在货车正前方后,下车从车后备箱内取出一把木柄镰刀,持刀走到货车面前,质问司机况某乙为什么要将自己的车开走,并持刀将货车左侧车门玻璃砸碎,况某乙告诉罗某乙自己只是开车的,车辆有什么问题其不知道,公司负责人在后方的的瑞风牌面包车里,罗某乙便持刀走到后方的面包车跟前,用刀将面包车左侧中间和后面的玻璃以及左侧后视镜砸毁,在砍砸过程中其所持镰刀刀柄断裂,刀刃和断柄掉在面包车内。随后,罗某乙打开车门去拔面包车的钥匙,已离开面包车的陈某乙见状便返回从罗某乙手中将钥匙抢回,并上车关门打火待在车内。罗某乙见对方是两人,转身从自己车后备箱内取出一根抄网棒去打货车司机况某乙,推搡况某乙并持抄网棒打,况某乙往后退,此时罗某甲驾车载陈某丙来到现场,罗某甲将车停在货车正后方,下车便到罗某乙跟前一起质问况某乙,况某乙见对方又来了两个人,转身沿路向汉中方向逃跑,罗某乙持抄网棒追赶,罗某甲也跟在后追,追至约有三、四米,因深夜天黑已不见况某乙踪影,而在此时陈某乙驾驶面包车往西乡方向走,闻声罗某乙持棒和罗某甲就转身去追赶驾车离开的陈某乙。陈某丙在原处看见一个模糊身影翻越隔离带,并听见“咚”的一声,罗某乙和罗某甲见追不上驾车的陈某乙,便返身回来问陈某丙货车司机在哪里,陈某丙告诉两人其听见对面路边隔离栏处发出“咚”的一声响,猜测人可能掉下去了。随后,罗某乙和罗某甲、陈某丙三人便拿上手电到发出声响的地方查看,发现此处为高速公路高架桥,桥面距离地面有十几米高,桥下方地面上躺有一人,疑似货车司机,后罗某乙独自驾车离开现场。陈某乙见罗某乙离开了,便返回现场寻找况某乙,后发现了坠桥的况某乙,便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其间,罗某甲和陈某丙也驾车离开现场。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况某乙已死亡,无抢救必要。当日凌晨3时许,罗某乙主动到西乡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后民警在罗某乙的指引下将在西乡高速路口等待的陈某丙和罗某甲传唤到案。经陕西省西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况某乙系高坠致心脏主动脉弓破裂,导致急性心包填塞而迅速死亡。

本院认为,罗某甲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罗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仅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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