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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翁某某)(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19〕420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11991********,汉族,初中文化,从事私贷业务,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中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日、2019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中旬,苏某某通过微信金融中介群认识了有借款需求的被害人刘某某,刘某某通过苏某某介绍借款人民币2万元(以下币种同),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5000元及手续费,刘某某实收12100元,每月需支付利息5000元。至2017年5月5日,刘某某无法偿还利息及本金,苏某某为让刘某某清偿2万元债务并从中赚取手续费,就介绍从事个人借贷业务的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给刘某某,刘某某向翁某某借款4万元,翁某某为赚取高额手续费答应借款,但需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及手续费实收2万元,刘某某同意。刘某某实收2万元后,用于偿还此前通过苏某某介绍借的其他债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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