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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耿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68********,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现住址**镇**小区**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唐山广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开发了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玉龙湾小区(一期),后更名为阳光豪庭住宅小区。2009年5月份的小区原始规划图纸记载绿地面积:5328平方米;2010年8月12日小区变更规划方案:增加了门脸房S1、S2,车库C1、C2;2011年6月13日小区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中:“绿化用地面积栏”未填写内容。小区增建的门脸房S1、S2被开发企业卖给吕某某、陈某某夫妇。

2013年,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玉龙湾小区(一期)业主被告人左某某,被不起诉人耿某某、肖某某、赵某某、袁某某等人以开发企业更改楼房设计、违规建设为由多次到信访局、规划局、住建局等单位上访。2013年7月24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局出具信访答复意见书,内容如下:企业未按规定向业主公示变更建设方案,对于信访人反映的物业用房被私人占用搞商业经营问题,责成开发企业收回用于公共物业服务,停止向小区外销售车库。关于业主要求补偿一事,需与企业进一步协商后确定。2014年1月17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局作为甲方,被告人左某某,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耿某某、肖某某、赵某某,王某某作为乙方签订了息诉罢访协议,内容为:乙方于2013年6月25日反映育龙湾小区开发商非法建筑未按规划审批施工一事,经规划局与企业和信访人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乙方保证不再追究此事,息诉罢访。该六人于当日收到规划局12万元补偿个人款。有证据证实该款系规划局协调广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6日,唐山广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实青龙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局出具信访答复意见未予落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没有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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