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运检七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41982****55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江苏省**市**区**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永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永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6日经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肖某,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以来,申某某在微店APP注册6个游戏道具店铺,先后组织陈某某、徐某等人以提高店铺排名和商品销量之名建立微信群进行无真实商品交易刷单,非法吸纳社会资金。2019年7月13日徐某向申某某推荐被不起诉人肖某作为助理打理“steam便利店”,肖某根据申某某、徐某安排建立任务群、发刷单链接、维持群内秩序、统计刷单数据、给刷手返还本金、佣金,同时肖某创建“奋斗的蜗牛”微信群,拉入一二百人参与刷单。2019年7月18日申某某店铺审核资金冻结,27日申某某将肖某等人微信拉黑。被不起诉人肖某没有领取工资,个人刷单损失13万元。2019年11月6日被不起诉人肖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肖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不起诉。
肖某被扣押在案的手机、银行卡予以返还。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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