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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肖志成)(公开版)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19〕109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日出生,江西省某某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某某市,住江西省某某市,2018年09月0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4日至7月11日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判决)联系好境外赌场(缅甸赌场),开设总账号,用于下注参与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赌球。随后刘某某组织肖某某、朱某某、罗某某、何某某等人,并为他们开设子账户参与世界杯赌球,不起诉人肖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不起诉人肖某某没有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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