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 年6-7月巴西世界杯期间,犯罪嫌疑人范某伙同朱某等7人合伙坐庄,每股本金人民币10万元,在瑞昌市立信酒店、华天酒店、盛唐酒店等地开房赌球,被不起诉人胡某、犯罪嫌疑人刘某、柯某(均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赌博人员,参照赌博网站上的赔率、赌法,接受赌博人员投注赌博,然后与赌博人员结算。2014 年巴西世界杯比赛结束后,胡某分得工资1.3万元。2019年12月,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事实,并退赃1.3万元。
瑞昌市公安局经过审查,于2019年4月18日将该案立为范某、朱某、汪某等人开设赌场案。该案系多名犯罪嫌疑人合伙作案,当时材料没有反映胡某系作案人,直到2019年9月后才有人反映胡某参与此事,此后并没有追加立案。2014 年世界杯赌球的时间为2014年6月一7月,2019年4月18日己将范某、朱某、汪某等人立案侦查,该案是以人立案,2019年6月17日对柯某立案侦查,一直未对胡某作立案侦查,该案现已超过五年的追诉时效。
该案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柯某、刘某、朱某、范某、汪某、柯某某、罗某、曹某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胡某的交代;纪委移交材料;蔡某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胡某赌博案5年的诉讼时效已过,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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