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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胡倩)(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胡*,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11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桐柏县城郊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3日到桐柏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舒**、胡*夫妻在桐柏县城关镇政府对面自家老房场翻建房屋,舒**哥哥舒*和嫂子杨**夫妻以此处宅基地为其父母所留为共同财产来阻拦胡*夫妻建房。为顺利建房,胡*雇请杨**帮忙。2016年11月29日,杨**带领陈秀凤赶到现场,杨**及其儿子舒*再次到房场阻拦施工时,与胡*、杨**、陈秀凤等人发生厮打,胡*、杨**、陈**等人在房场内将杨**裤子脱掉并拖拽至门前淮河路上城关镇政府门前,当时正值上下班高峰期,造成群众围观。事后,胡*支付杨**等人2400元报酬。

本院认为,胡*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胡*不起诉。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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