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县院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5196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住富县**镇**村。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0日被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8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住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0日被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8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住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0日被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刘某某、曾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夏季一天晚上,韩某某、胡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经过事先商量,四人驾驶摩托车来到富县直罗镇安家川村李家山一松森林,胡某某和曾某某用探杆寻找墓葬,找到后四人轮流挖墓并吊土,在该处先后挖了三个墓坑,出土铁刀一把,铜质断剑一把。出土文物后被曾某某出售,现已无法追回。经鉴定:该处墓葬为战国至汉代古墓葬群(标记为地点4)。
本院认为,该起犯罪中,被盗物品已变卖,无法追回,文物等级无法确定。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胡某某、刘某某、曾某某实施了盗掘古墓葬的行为,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胡某某、刘某某、曾某某再此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在量刑幅度适用上,应按照犯罪情节较轻这一档,即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一档进行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追诉时效最多为五年。本案受案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而四人供述的作案时间各不相同,韩某某为2017年,胡某某为2010-2013年,刘某某为2010年,曾某某为2014-2015年,除了韩某某,其余三人供述的作案时间均在2015年10月15日之前,依据疑罪从无,罪疑惟轻,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应认定超过了追诉时效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胡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犯罪后已过追诉时效,决定对该三人不起诉。
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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