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上杭县**KTV工作人员,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上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月29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蓝某甲与犯罪嫌疑人汤某某、吴某某因纠纷争吵在电话上相约斗殴,后蓝某甲纠集王某某、蓝某乙、林某某、刘某甲、戴某某、张某某等人持械到帝豪KTV一楼,而汤某某、吴某某纠集刘某乙、田某某、曾某某、赖某某、李某某、郑某某、范某某、胡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人手持工具在上杭县帝豪KTV门口集合,后双方手持工具相互追逐打斗,斗殴中造成蓝某甲、张某某、吴某某等人受伤。经鉴定:吴某某、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蓝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29日凌晨零时至一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田某某及其纠集人员近二十人与犯罪嫌疑人蓝某甲及其纠集人员共八人在上杭县帝豪KTV门前及旁边过道等处持械斗殴,双方斗殴之前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作为帝豪KTV工作人员送客人至一楼大门外,后在现场旁观但并未参与双方斗殴,仅有将犯罪嫌疑人汤某某摔倒在地的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帮忙拉起和帮忙收拾斗殴工具。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蓝某丙等人的证言、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胡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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