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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胡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9********,汉族,群众,中专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个体,现住临沂市罗庄区**镇**村。2019年6月11日被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6日、4月2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临沂市罗庄区**镇**村经营风光副食批发经营部,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2019年4月30日,临沂市罗庄区盐务局工作人员在临沂市罗庄区**庄**庄老汤停车场院内仓库中查获胡某某从他人处购进并储存于仓库进行销售的各类食盐共计25440kg。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虽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实施了储存食盐25440kg并进行销售的行为,但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02]6号)已废止,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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