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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胡某某)(公开版)_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00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政治面貌:中共党员,工作单位:***************,职务:******。户籍地址:新疆**市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市***小区**号***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9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07月0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新D*****号“莲花”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乌苏市**镇****子村路段时碰撞前方同方向由梅**驾驶的新G*****号“太阳”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尾部肇事,致梅**及乘坐在新G*****号“太阳”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人刘**、宋**、孙**、李**、吕**等人受伤。乘坐人刘**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7月9日死亡。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梅**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且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起诉胡某某。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塔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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