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二部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9********,汉族,中专毕业,固始县**集团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号楼**,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舒某某从沈某某提供给其使用的vivo手机上非法获取“精英官邸签约明细表(日报表格式)”、“兰庭公馆1.2期日报明细表(日报表格式)”、“国源新天地签约明细表(日报表格式)”、“秀水御园签约明细表(日报表格式)”、“公园首府认购明细表2.16”、“兰庭公馆3期日报明细表(日报表格式)”小区业主信息。2018年8月,沈某某向舒某某提供纸质版“根亲名苑日报明细表(1)”小区业主信息。
其中: “精英官邸签约明细表(日报表格式)”、“兰庭公馆1.2期日报明细表(日报表格式)”、“国源新天地签约明细表(日报表格式)”、“秀水御园签约明细表(日报表格式)”、“公园首府认购明细表2.16”、“根亲名苑日报明细表(1)”是内容为“小区名称、姓名、楼号、房号、面积、联系方式”的公民个人信息,共4833条;“根亲名苑日报明细表(1)”的公民个人信息为99条;“兰庭公馆3期日报明细表(日报表格式)”的信息类型为财产信息,共699条。
本院认为,沈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