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芦某某,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6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住吉林省敦化市大石头林业局**林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吉林省大石头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石头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芦某某、罗某某(另案处理)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8日补充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芦某某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3月24日,私自在大石头林业局**林场**林班**小班内,以猎狗围猎、扎枪刺杀的方式猎捕国家级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野猪一头。被不起诉人芦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的行为违法,其猎捕的方式是猎狗围猎、扎枪刺杀,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禁用的工具、方法,即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非法狩猎罪。
本院认为,芦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芦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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