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苏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湖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31992********,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本市湖里区**里**号**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某某、王某某,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在本市湖里区高林一里**号楼***室,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给他人(另案处理)伪造了1本机动车行驶证用于办理车辆小区停放许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入停登记材料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淘宝交易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等;2.证人张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综合性证据材料:人员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苏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