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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苏某甲)(公开版)_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81********1377,汉族,福建省漳平市人,初中文化,电焊师,家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份,苏某乙(在逃)组织苏某丙(已起诉)、胡某某(已起诉)等人在缅甸佤邦勐波“***”赌场,利用网络聊天软件添加他人为好友的方式,诱使中国大陆境内人员进入“****”等平台进行理财、赌博,2019年4月份,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52532.2元。被不起诉人苏某甲于2019年5月底加入该诈骗团伙,主要负责安排新进诈骗团伙成员的住宿。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相关书证;同案犯苏某丙、胡某某、卢某某、张某某的供述;被不起诉人苏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苏某甲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苏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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