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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苏海龙)(公开版)_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龙,男性,1987年1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0411,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新宁镇****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1月9日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路秀芳,甘肃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龙涉嫌诈骗罪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不起诉人苏某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苏某龙获悉银西高铁建设项目将在宁县新宁镇九龙村征地筑路的信息后,便产生在高铁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加建房屋,以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念头。其欲在自己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时因其弟苏某军的阻拦没有建成。后苏某龙发现本村村民孙某虎家的宅基地在征地拆迁补偿范围内,且孙某虎无经济能力再建房屋。苏某龙遂与被不起诉人孙某宁、周某祥、张某东商议,由四人共同出资,在孙某虎家的桩基上加建房屋,以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2017年3月31日,四人承诺给孙某虎一万元的好处费后同孙某虎签订了桩基承包协议。协议中对承包时间、租金、土地用途、权益归属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约定。2017年4月至5月,四人共投资26万余元,在孙某虎的宅基地上修建两层砖混楼房,建筑面积430平方米。2018年1月16日,宁县新宁镇人民政府新宁镇九龙村委员会同苏某龙等人签订了征收土地地面附着物拆迁协议,拆迁孙某虎家桩基地内已建的两层砖混楼房。苏某龙等人获得赔偿资金457981.28元,此款已于2018年2月3日打入被不起诉人周某祥母亲侯某仍一折通账号,除去建房投资287879元,实际获利170102.28元,人均获利42525.57元。

本院认为,苏某龙上述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苏某龙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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