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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苗旭中)(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捕前住江苏省沭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景倩,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在无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开始通过网络对外销售麻药膏,截止案发苗某某共对外销售麻药膏77471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无经营许可对外销售麻药膏数额77471元,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3款的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数额规定。因此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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