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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苗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住址是夏县**乡**街**巷**号,务农。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平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受雇服务于夏县南大里乡常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在此期间,苗某某主要负责看门、停车以及在其他雇员不在的情况下,给参赌人员上分、下分、兑钱等工作。其在该赌场的收入来源为该赌场股东支付的每月二、三千元的工资。

本院认为,苗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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