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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范朝展)(公开版)_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79********,汉族,中共党员,大文化程度,陕西省礼泉县人,住礼泉县**小区,礼泉县**卫生院职工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被礼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礼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礼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初至2015年12月初,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另案起诉)先后组织参赌人员白某某、商某某、常某某、张某等人分别在礼泉县城区内的礼泉县大酒店(橡山酒店)、鑫豪酒店**房间、新世纪大酒店**房间、**房间用麻将牌“推饼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李某某从中抽头渔利,每次结束后,李某某发给参赌人员二百至五百元不等的“腿子费”。期间,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帮助李某某抽头二次,李某某付给其500元,共计1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帮助抽头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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